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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四湖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南四湖局基层法人注销后水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水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根据《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四湖局所属基层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通知》(沂局人事 〔2022〕15号)、《南四湖局关于启用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上级湖水利管理局等印章的通知》(南四湖局办〔2022〕76号)文件要求,从 2022年7月1日起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具体为南四湖局水政监察支队管理使用“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各基层局分别对应管理使用“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6)”。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限于南四湖局水政监察支队、各基层局以南四湖局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命令等行政执法工作,不作其他用途,超出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1.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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