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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关于启用河道电子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建成了一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具体位置附后),对河道管理范围违法采砂(取土)、违法建设、倾倒垃圾(渣土)、违法堆放、违法垦种、破坏护堤护岸林木、挖筑鱼塘、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监测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监控点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2日。本次公示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将在公示期满后启动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
附件:电子监控设置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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