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沂沭泗水利网(http://yss.hrc.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单位概况、组织结构、历任和现任领导;沂沭泗局的主要职能;内设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联系电话;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联系电话。
(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沂沭泗局颁发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公文
主要包括: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公文。
(四)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水雨情信息。
(五)水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服务指南、结果公示。
(六)人事管理
主要包括:沂沭泗局人事任免相关信息;专业技术职务、技师任职文件。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的网址为沂沭泗水利网(http://yss.hrc.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账号:沂沭泗水利)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沂沭泗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后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沂沭泗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沂沭泗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沂沭泗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应第一时间与受理机构进行电话确认。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了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9号沂沭泗水利管理局;
邮政编码:221018;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2)309616;
传 真:(0552)309366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