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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体制机制法治 确定流域机构定位 推动沂沭泗水利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作者:水政安监处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史秀东  浏览次数:

根据局党组统一安排部署,水政安监处党支部认真开展学习贯彻水利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系列部署专项行动,围绕“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等7个专题开展学习研讨。按照会议安排,水政安监处就“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专题交流发言。通过剖析“体制机制法治”的内涵,梳理沂沭泗局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现状,从进一步彰显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提出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建议,现将学习研讨成果汇报如下

一、 准确理解和把握“体制、机制、法治”内涵

    为了保证“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专题学习研讨质量,确保学有所获,首先围绕“三个基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研讨奠定基础。

问题一:什么是体制、机制、法治?我处经过研讨认为: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相关单位要在体制设定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属于管理设计层面的范畴。如《水法》《防洪法》规定的“流域+区域”相结合管理体制,国家设立的河湖长制管理体制等。机制是指内在工作方式,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通过一定的加工,使之系统化、理论化,用以指导实践,属于操作层面的范畴。如为落实“流域+区域”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的各类合作机制;为加强河湖管理,建立的“五联”机制等。法治则意味着首先要有法律加以规范,即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属于保障层面的范畴。

问题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什么要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我处经过研讨认为,这正是由于体制、机制、法治的特点和作用决定的。体制属于事务管理的上层设计,机制属于事务管理的操作执行,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为事务管理“铺路架桥”。法治既是保障也是约束,对合法、有利行为予以保护,对错误、不利行为予以纠正。体制机制法治三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各有侧重,又彼此作用、相互配合,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必须通过相应的体制机制来管理,通过法治来约束和保障。现阶段,我国治水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解决的新老水问题相互交织,水利发展进入新时代,需要着力解决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加快破解制约水利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完善的水法治体系,必须通过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来实现。

问题三:相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沂沭泗局在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方面有什么显著特点?我处经过研讨认为有3个显著特点:第一,我局是“流域+区域”管理体制最直观的体现。我局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不仅直管沂沭泗水系,还与地方政府在河湖管理、防汛抗旱等工作中有密切合作,最能直观体现“流域+区域”管理体制的特点。第二,我局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地位特殊,更容易发挥纽带作用,协调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更加注重发挥体制机制的作用。第三,我局在落实法治保障能力上存在先天劣势。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所有设区的地级市都取得了立法权,而我局作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立法权,相比地方政府,法治保障能力不足。

二、 我局在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 “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效果突显

我国涉水法律法规均将流域治理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强化流域治理管理是涉水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我局作为沂沭泗流域管理机构,积极践行“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治水管水成效明显。坚持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各方利益协调统一的调度机制,保证流域水安全。坚持统一治理,统筹工程布局和项目实施,妥善处理局部和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走出了一条团结治水的经验之路。坚持统一管理,开展省际纠纷预防调处,打造和谐省际边界,充分发挥流域统管的独特作。配合淮委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参与流域防洪、水资源、采砂等专业规划编制,为构建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采砂管理等体系奠定了科学基础。

(二)水管体制改革成效明显

自2005年水利部启动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局上下积极贯彻落实水管体制改革精神,结合直管工程管理实际,深入研究、大胆探索,2006年底完成内部改革,实行管养分离。经过10多年实践与发展,建立了符合我局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维修养护有序开展,工程面貌显著改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河湖长制管理体制“有名有实有能有效”

将河湖长制作为河湖面貌改善的重要抓手,积极参加地方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流域苏鲁两省河湖长制体系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工作方案、配套制度全部出台,流域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成效显著。通过开展“河湖执法”“清四乱”等专项行动,解决了沂沭泗直管河湖一大批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到“有能有效”。

(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机制发挥实效

沂沭泗局统管40周年以来,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了“水事纠纷联调、防汛安全联保、湖水资源联调、非法采砂联打、整治违建联动”的“五联”工作机制,在水事纠纷调处、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等业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机制,“流域统筹协调+区域联合整治”的模式一次又一次成功破解了省际边界的水事难题。

(五)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并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健全了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全环节监管机制,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在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建立并落实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全局范围内有国家级水管单位6家 ,国家水利风景区2家。

(六)水利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效果明显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通过“四手联弹”,构建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过“闭环归零”,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局共有20家单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机制,提升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确保沂沭泗局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

(七)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增强

水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国家出台了5部水法律、19部涉水行政法规、55部规章,苏鲁两省制定大量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法律规定。水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加强,“河湖执法”“采砂管理”“清四乱”等专项执法行动与常态化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沂沭泗流域水事管理秩序持续向好。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稳步开展,建立321普法模式,打造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建立二湾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我局在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下,沂沭泗局在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突出,集中表现为“体制不畅、机制不活、法治不全”三个方面。

体制不畅方面:在单位性质认定上,仍有观点认为沂沭泗局不属于流域机构,只是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只是水管单位,影响工作开展。在水资源管理上,仍存在与地方政府机构重叠、权限重叠情况,影响流域统一管理。在河湖长制职能发挥上,对中央直管河湖“四乱”问题整治责任的划分,仍存在不同认识,影响问题整治进展。

机制不活方面:河湖管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的针对性、操作性、长效性需要进一步完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水利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进一步拓展。

法治不全方面:水法规体系不完善,《南四湖保护条例》等流域性立法进程滞后。执法依据不充分,国家层面水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执行能力不足专职执法人员较少、执法手段有限,执行效果不理想。

四、 强化沂沭泗局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思路和举措

沂沭泗局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要坚定信心、当仁不让,切实扛起流域统一治理的重任,从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入手,履行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彰显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一)把牢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要坚持“流域管理机构”是一个整体概念的认识,不应将“流域管理机构”单纯理解为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级单位。流域管理机构是一个区别于地方的独立管理体系,下至基层单位、上至淮委,都是这个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沂沭泗局及所属各级单位是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同属流域管理机构范畴。

(二)进一步强化流域统一治理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李国英部长在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突出流域治水单元,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发挥沂沭泗局在项目审查审批、行业监管、水行政执法、督查考核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地位

(三)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要以流域管理机构的身份,更加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河长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积极主动参与地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切实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推进联防联控,实现共治共享。

(四)进一步巩固、拓展水利管理工作机制

进一步巩固以“五联”机制为主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机制,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成效;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严格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水利生态补偿机制,补齐短板,切实发挥生态经济效益。

(五)进一步健全水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沂沭泗流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前期研究。以沂沭泗局职责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太湖、长江和黄河的立法经验,呼吁南四湖管理条例等流域立法尽快纳入立法规划;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在沂沭泗流域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反馈修订需求,提高法律法规操作性;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做好配套制度落实。

(六)进一步健全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理顺在防洪、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河湖管控等方面的权责事项。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队伍专职化建设,依托数字孪生工程提升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巩固、拓展321普法模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提升法治机关建设水平。

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使命如磐、重任在肩。下一步,水政安监处将以此次学习研讨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工作部署,将学习研讨成果转化为工作举措,与相关单位(部门)通力合作,把牢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布好沂沭泗局水利高质量发展的体制范式、扎好沂沭泗局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机制框架、夯实沂沭泗局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基础,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进一步彰显沂沭泗局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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